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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高空抛物说“不”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12-08 18:15 阅读: 字体大小: 打印   

近年来,高空坠物、抛物伤人事件多发。

11月22日,市12345热线接到王益区利群小区业主反映,近期楼上住户频繁抛洒垃圾,严重影响市民日常生活,存在安全隐患。

12345热线高度重视,第一时间将市民诉求形成工单转办至王益区。王益区接诉后立即安排物业和社区工作人员实地核查,对利群小区住户进行入户走访,讲述高空抛物造成的危害,解读相关的法律政策等,提醒楼上住户切勿高空抛物,在楼下张贴提示和警示牌。物业承诺,将进一步加强排查巡查,切实做好高空抛物防治工作。

12345热线回访时,市民表示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,为市12345热线中心及王益区的快速高效的工作作风点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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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传告示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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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户走访图

法律知识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【高空抛物罪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

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【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脱落、坠落致害责任】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,有其他责任人的,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【不明抛掷物、坠落物致害责任】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

温馨提醒

1、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主的人身安全,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的行为义务,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。

2、请重视言传身教,用模范行为教育孩子从小做文明人、做文明事,教育好孩子请勿往楼下乱扔杂物。

3、日常生活垃圾请装入袋子,并自觉放到楼下的垃圾桶内。吸烟的业主请勿将烟蒂抛出窗外避免火灾的发生。

4、勿在窗台外沿上摆放花盆、拖把等杂物和悬挂物,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。

5、装修时业主应在施工前做好阳台、窗户的围蔽工作,避免施工材料及建筑垃圾坠落造成安全事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