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宜君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,有效减少大气污染,改善环境质量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,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、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等法律规章,结合宜君县实际,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宜君县以下行政区域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时段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:以县城为中心,东至龙山医院(包含南山公园路沿线,教场村对窝组),西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、县高级中学、西园小区、城关三组、西环路丁家沟村路口一线,南至南山峁隧道北口,北至华仪天然气公司。
除以上规定区域外,下列重点区域周边50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国家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;
(二)医疗机构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
(三)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、旅游景区;
(四)商场、旅馆、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;
(五)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、机动车停车场等;
(六)城市道路、过街天桥以及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场所;
(七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、销售、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;
(八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(九)各乡镇(综合服务中心)、街道办事处山林、草地等重点防火区;
(十)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。
二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,违者由公安、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对违反《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,在禁止销售、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四、对违反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五、对违反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、邮寄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六、对违反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七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都有权向公安、应急管理、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。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、处理、反馈。
八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,要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。
九、各乡镇(综合服务中心)、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,对发现违规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要立即予以制止,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。
十、举报电话:县公安局(0919-5281110);县应急管理局(0919-5286480);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(0919-5286321)。
十一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宜君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示意图
宜君县人民政府
2026年9月1日